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寿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全市首例非法开采稀土案
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1年农历11月底,被告人叶某忠、刘某茂、林某明与林某福、林某清(均另案处理)和“邱老板”(具体身份不明)六人共商后,共同出资40万元,在寿宁县武曲镇梅洋村后垅山无证开采稀土,其中叶某忠、林某清、“邱老板”各占15%、20%、50%股份,刘某茂、林某明、林某福均各占5%股份,并按股份比例分成。
截至2012年3月10日,六人通过出卖成品稀土矿非法获利11万元,其中叶某忠分得16500元,刘某茂、林某明各分得5000元。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,该矿种为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,因无证开采造成稀土矿资源破坏价值为89300元。公诉机关认为,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3条第一款、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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